首页 > 部门文件
定西市水土保持总站关于印发《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3 16:05 来源:定西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水保站(中心):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水监督发〔2023〕449号)要求,制定了《定西市水土保持总站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定西市水土保持总站                      

                             2023年11月13日            

 

 

 

 

 

定西市水土保持总站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

管控“六项机制”实施方案


为促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向纵深推进,进一步提升我市水土保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能力,有力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避免因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水监督发〔2023〕449号)要求,现就全市水土保持领域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和责任等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论述精神以及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底线思维和极限思维,切实增强风险管控责任意识。坚持问题导向、源头治理,以“时时放心不下”的紧迫感和“事事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深入推动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省委省政府35条实施意见和市委市政府50条实施措施落地见效,全面落实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为全市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总体目标

2023年底,全市水土保持领域初步建立“六项机制”,各县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指导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完成“六项机制”建设并组织实施;2024年底,全市水土保持领域要实现“六项机制”贯彻落实全覆盖。

三、实施范围

各县区水保站(中心)、水土保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开展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等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工作。水土保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从事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负责淤地坝运行管理的乡镇等单位。

四、主要任务

(一)健全风险查找机制,提升风险发现能力

1.全面辨识危险源。水土保持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本单位风险管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单位(工程)实际,全方位辨识危险源,持续加强危险源管控。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相关行业标准、水利部文件等,建立健全本单位(工程)危险源辨识制度,明确危险源辨识职责、对象、范围、依据、程序等,采用科学、适用、有效的方法,对危险源精准分类和分级,汇总制定危险源清单。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摸清危险源底数,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

(2)在辨识摸清本单位(工程)危险源底数的基础上对危险源进行登记,建立危险源清单;危险源分为重大危险源和一般危险源,对重大危险源、风险等级为重大的一般危险源建立专项档案,明确管理责任部门、责任人,严格按有关规定报县区水保站、水务局和有关部门备案。

2.定期辨识危险源并动态更新。水土保持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本单位(工程)实际,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动态更新危险源清单,按时填报危险源信息。

(1)每季度至少应组织开展1次全面或专项危险源辨识工作,完善相应的危险源清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应分为开工前和施工期两个阶段:开工前,项目法人要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研究制定危险源辨识评价制度,明确各自的辨识职责、范围、流程、方法等;进入施工期后,各参建单位要对危险源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危险源及风险状态和变化趋势,实时更新危险源及风险等级,根据危险源及风险状态制定针对性措施。

(2)要充分考虑各种工况条件的动态变化,当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发布(修订)后,或施工条件、构(建)筑物、机械设备、金属结构、设施场所、作业活动、作业环境、生产工艺、管理体系等相关要素发生较大变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以及对首次采用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部位或单项工程时,要及时组织重新辨识。

(3)明确专人负责,及时衔接水务部门将危险源情况完整准确录入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确保数据录入和更新维护及时、全面、准确。根据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要求,每季度首月1日前,报送上季度危险源辨识与管控相关信息,危险源动态调整情况必须及时填报。

3.健全信息审核和报告机制。各县区水保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和报送机制,对管辖范围内水土保持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重大危险源信息进行严格审核把关,按照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要求及时上报。

(1)督促辖区内水土保持生产经营单位于每季度首月1日前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风险等级为重大的一般危险源相关信息上报到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

(2)建立信息审核和报送机制,加强对管辖范围内水土保持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重大危险源和风险等级为重大的一般危险源信息审核,重点核实危险源的级别、风险等级判定是否准确,管控责任主体、管控措施、监测监控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二)健全风险研判机制,提升科学评价能力

1.科学评价风险等级。水土保持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工程)实际选取适当的评价方法,组织开展风险研判、及时确定风险等级、编制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报告、及时调整风险等级、绘制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

(1)制定风险评价制度,在此基础上组织建设、运管、安全等多个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方法和标准评价确定风险等级,并编制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报告。

(2)危险源风险评价主要是对一般危险源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价,重大危险源的风险等级直接评定为重大风险。常用的风险评价方法有直接评定法、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法)、风险矩阵法(LS法)、 安全检查表法等,水土保持生产经营单位应选用符合本单位(工程)实际的评价方法开展风险评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危险源推荐采用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法),淤地坝工程运行危险源推荐采用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 LEC法)和风险矩阵法(LS法)进行判定,具体可参照水利部制定印发的各类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导则执行。

(3)危险源的风险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分别采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结合水利实际,为强化风险意识,低风险判定后( 采用蓝色标示),提级按照一般风险进行管控。

(4)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工程简介、辨识与评价主要依据、辨识方法和标准、辨识与评价内容、安全管控措施、应急预案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报告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水利工程运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报告由运行管理单位或承担运行管理职责的单位进行编制,编制完成后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要签字确认,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后确认。

(5)当危险源自身、周边环境、组织管理形式发生较大变化,同类型风险点或相关行业发生影响较大的事故灾害,以及国家、地方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发生变化时,及时实施动态评估,调整风险等级。

(6)依据危险源类型、位置和风险等级,绘制本单位(工程)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并在单位(工程)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进行悬挂张贴。其中,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共同开展。

2.建立风险监管清单。各县区水保部门要加强对管辖范围内水土保持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危险源监管清单,明确监管责任人和监管措施等。

(1)各县区水保部门要督促管辖范围内水土保持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报告危险源及风险情况。按照《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要求,衔接水务部门每季度在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中录入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相关信息。对未有效实施监测和控制的重大风险,各有关单位应将其作为重大隐患录入信息系统并按有关规定挂牌督办。

(2)按照职责分工,对所直接监管范围内水土保持工程和水土保持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源建立监管清单,逐一明确监管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监管措施,确保责任到岗到人,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远程监控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

3.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价。各县区水保部门要定期开展管辖区域安全生产状况评价,健全完善评价标准体系和评价模型,及时掌握风险动向,突出对高风险工程和单位的重点监管。

(1)结合实际,充分考虑危险源风险、隐患和事故等指标,构建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评价标准体系和评价模型。

(2)充分依托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定期汇总分析本单位危险源、隐患、事故等安全生产相关信息,不断健全完善评价标准体系和评价模型,每季度开展1次水利安全生产状况评价,及时把握整体安全风险状况动向。

(3)依据安全生产状况评价结果,对于风险程度较高、近期发生事故以及长期上报“零风险”“零隐患”的工程、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监督。

(三)健全风险预警机制,提升高效应对能力

1.强化监测监控。水土保持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程)实际,建立健全监控监测体系,采取自动监测、人工监测等手段,对于关键位置和环节做到“双保险”,做到早预警、早处置。

(1)要不断加大科技投入,积极采用自动监测手段,加强对危险源特别是重大危险源和风险等级为重大的一般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尤其要加大对淤地坝水位、坝体、放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等直接关系安全、失守后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连锁反应的关键位置和环节的重点覆盖。

(2)全力做好人工监测,建立健全值班值守和巡查检查制度,明确有关工作职责和要求,加强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巡查值守,如实记录和保存监测监控、值班值守、巡查检查等信息。

2.及时实施预警。各县区水保部门和水土保持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确定预警信息发布的具体范围、条件和对象,对未有效管控的风险及时实施预警,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预警解除后,要认真开展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1)水土保持生产经营单位预警。根据本单位监测监控情况,确定触发预警的具体条件。预警发布条件一般分为两类:一是本单位(工程)重大危险源数量及危害性已超出现有最大管控能力,如短时间内得不到有效管控将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险情;二是本单位(工程)危险源特别是重大危险源某项监测监控指标,如软基沉降、围堰渗流、高边坡位移、水位、有限空间作业有毒有害气体等监测值已超过警戒值且难以有效管控降低风险,如短时间内得不到有效管控将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险情。预警条件触发后,要第一时间向主管部门报告,立即做好应急准备,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消除或控制风险。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向项目法人报告,项目法人向主管部门报告。此外,应及时接收、处理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

(2)县区水保部门预警。结合实际,确定预警信息发布的条件、对象、范围和程序。预警对象主要是可能发生事故险情的水土保持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险情所涉及的和应立即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的水保部门和相关部门,以及其他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预警范围应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事故险情所涉及和影响的时空范围,尽可能做到精准无遗漏。相关县区水保部门在收到水土保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预警信息后,要立即向属地政府和具有预警信息发布权限的部门报告,根据其安排做好应急处置等工作。

(3)及时解除预警,做好总结完善。当事故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预警解除后,相关县区水保部门和水土保持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查找总结管控体系和管控措施可能存在的漏洞不足,结合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等工作,进一步完善风险管控机制。

3.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各县区水保部门和水土保持生产经营单位要以我省智慧水利建设为契机,完善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功能,充分运用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技术,推进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测监控、自动化控制、自动预警、紧急避险、自救互救等设施设备的配备应用,逐步实现自动采集报送、分析研判、预警发布,不断提高风险监测预警智能化水平。水土保持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预警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制度、事故信息报告等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明确值班和有关情况报告的具体工作要求,时刻保持通信联络和信息渠道畅通。

(四)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提升精准防控能力

1.强化风险源头控制。各县区水保部门要切实抓好以下工作,大力提升风险源头管控水平。

(1)严格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加强对工程选址安全和建筑物洪水标准、防洪能力、抗震设计与结构安全、劳动安全与安全措施等内容的审查。

(2)加强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监管,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3)严格水土保持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

(4)加强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资质等行为的查处,落实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5)积极鼓励推进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运用市场手段推动水土保持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2.实施风险分级管控。水土保持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不同等级的风险实行分级管控,按规定落实各层级管控责任。当该等级风险所对应的管控层级缺失或不属于对应管控层级职能范围时,应明确对应层级的管控责任主体或上一级具有管控职能的层级进行提级管控。

(1)水土保持工程施工领域。重大风险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管控,主管部门重点监督检查;较大风险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共同管控,项目法人监督;一般风险由施工单位管控,监理单位监督;低风险原由施工单位自行管控,提级为施工单位管控,监理单位监督。

(2)水土保持工程运行领域。重大风险由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管控,主管部门重点监督检查;较大风险由管理单位分管领导组织管控,分管安全管理的部门领导协助主要负责人监督;一般风险由管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组织管控,部门安全管理负责人协助其分管领导监督;低风险原由管理单位有关部门或班组自行管控,提级为管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组织管控,部门安全管理负责人协助其分管领导监督。

3.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水土保持生产经营单位结合本单位(工程)实际,采取风险公告、工程技术、管理、教育培训、个体防护等五类措施,落实风险管控。当危险源或其风险等级发生变化时,要对防范措施重新检查评估,及时组织完善风险管控有关措施。

(1)通过设置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风险告知卡、设置警示标志、风险告知等方式及时进行风险公告。

(2)通过采取消除或减弱、替代、封闭、隔离、移开或改变方向等工程技术措施,有效规避和降低工程风险。

(3)通过采取制定实施有关操作规程、减少暴露时间、加强监测监控、设置警报和警示信号、建立健全安全互助体系、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措施,加强风险管控力度。

(4)通过开展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风险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水平,使从业人员掌握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5)当各类工程技术和管理措施不足以消除或减弱风险时,应采取个体防护措施。当处置异常或紧急情况,以及当危险源或其风险等级发生变化,但风险管控措施尚未及时调整到位时,应佩戴防护用品。

4.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水土保持生产经营单位结合本单位(工程)实际,建立健全排查治理制度、全面排查隐患、建立隐患台账、下达整改通知、及时治理隐患并上报隐患信息。

(1)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水土保持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并实行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员工的全员责任制。各县区水保部门要按照分级分类监管要求,严格履行监管责任。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单位制订排查治理制度,各参建单位在此基础上制订本单位排查治理制度;水土保持工程运行由运行管理单位制订有针对性的排查治理制度;水土保持工程勘测设计、后勤保障、科研实验等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制订本单位的排查治理制度。

(2)明确排查事项和具体内容、排查人员、排查形式、排查频次等要素,开展常态化隐患排查,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排查,全面彻底排查隐患。

(3)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两个级别,对于排查发现的隐患要如实记录形成台账,依据《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1年版)》或参照相关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时判定隐患等级,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隐患应经单位(工程)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水保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4)对于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向有关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要求等。

(5)对排查出的隐患必须及时消除,保证必要的治理投入。对于在建工程,隐患排查治理经费在安全生产措施费中列支;对于已建公益性工程,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足额保障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采取技术、管理等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6)按照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及时衔接水务部门通过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于每月月底前上报本月隐患信息。包括隐患基本信息、整改方案信息、整改进展信息、整改完成情况等。

5.加强防范措施监管。各县区水保部门应根据所管辖范围内水土保持生产经营单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加强监督指导。

(1)全面掌握辖区内水土保持生产经营单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加强督促指导、监督检查,依托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将线上常态化监管和线下重点检查相结合,实行差异化、精准化动态监管,确保风险防范措施落实落地。

(2)鼓励支持社会公众通过信访、举报等途径反映水土保持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对举报的相关问题线索认真核实查处,对报告重大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或举报相关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奖励。

6.推进水土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土保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以及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等,紧紧围绕标准化创建程序,及时开展自主评定,自愿提出评审申请,经相关机构评审审定后,完成达标创建,有力提升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施设备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水平。市水保总站将参照《水利部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对我市管辖范围内标准化达标单位进行动态管理,持续巩固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五)健全风险处置机制,提升风险化解能力

1.健全完善应急预案。水土保持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工程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险情,及时制定、修订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对风险等级为重大的危险源要做到“一源一案”。

(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基本信息。在编制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便于从业人员随身携带和应急使用。

(2)水土保持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和风险等级为重大的一般危险源,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做到“一源一案”。

(3)水土保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自身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论证,随后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向从业人员和涉及的社会公众予以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应通过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预案备案手续。

(4)原则上应急预案编制印发后应每3年修订完善一次,但当出现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标准、重要应急资源、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在演练或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的重大问题等情况时,应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2.快速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险情后,各县区水保部门、各水土保持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科学组织施救,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加强舆情应对,回应社会关切,开展应急处置分析总结。

(1)事故信息报告。水土保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规定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发生较大事故的,逐级上报,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快报、2小时内书面报告省水利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逐级上报,同时应当在20分钟内快报、40分钟内书面报告省水利厅。

紧急情况下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

(2)水土保持生产经营单位先期处置。水土保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要立即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各县区水保部门应急响应。相关县区水保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对收到的事故信息报告启动应急响应。

(4)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相关县区水保部门应及时跟踪社会舆情态势,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及时组织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5)应急处置总结。应急工作结束后,相关县区水保部门应指导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基本情况、事故信息接收处理与传递报送情况、应急处置组织与领导情况、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响应措施及实施情况、信息公开与舆情应对情况进行梳理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关建议并形成总结报告。

3.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各县区水保部门、各水土保持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以下工作要求,提升应急处置水平和科学救援能力。

(1)组建应急机构和队伍、开展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和训练、储备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加强应急值班值守。

(2)水土保持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各县区水保部门应每两年至少组织1次部门应急预案演练。

(3)应急演练结束后,水土保持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县区水保部门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各县区水保部门应对所管辖范围内水土保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抽查,督促其定期开展演练并完善应急预案。

(4)水土保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六)健全风险责任机制,提升管控履职能力

1.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水土保持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工程)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要严格落实全员风险防控责任、主要负责人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1)落实全员风险管控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工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履责要求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2)落实本单位(工程)主要负责人职责。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风险管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各类规章制度以及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确保足额安全生产经费投入,组织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3)落实本单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主要包括组织或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相关情况;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止、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

(4)做好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有关要求,对本单位(工程)从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各县区水保部门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所管辖范围内水土保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监管。组织对本地区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价,根据风险情况,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重点内容等,实行差异化动态监管。

3.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县区水保部门要加大对所管辖范围内风险管控不力、隐患排查与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企业、乡镇和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区水保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长期性,将安全生产时时放在心上、牢牢抓在手上,以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为重要契机,把安全防护网扎得更牢、捆得更紧,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水保部门要把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防范化解我市水土保持安全生产风险的重要举措,主要领导靠前谋划、亲力亲为,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制度标准、落实经费投入、强化成果运用,确保“六项机制”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教育宣贯。各县区水保部门要分级分类定期组织辖区内水土保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风险管控知识和实操培训,充分利用单位官网、微信公众号、抖音短视频等渠道,全方位多层次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的宣传报道,营造全民积极参与、人人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

(四)全力推进落实。各县区水保部门要将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建立与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进一步加大工作推进、督促力度;各县区要建立至少1个“六项机制”建设示范点,树立先进典型,有力带动管辖范围内各单位(工程)认真做好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各项工作。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各县区水保部门要督促指导所管辖范围内各水土保持生产经营单位将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各项工作作为工程建设运行标准化、现代化管理的重要内容,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风险管控水平。加强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推广运用,提升风险监管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水平。

(六)加强考核评价。各县区水保部门要将构建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强化风险管控情况作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对管辖范围内水土保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六项机制”有关工作的考核评价,发挥考核引导作用,促进工作责任落实。

(七)及时报送进展。请各县区于12月底将本县区构建“六项机制”及示范点建设情况书面报送至市水保总站。



责任编辑 : 席红霞